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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悦智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1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4 月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主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
和主持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者
方案;薪酬计划或者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
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 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

(三)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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