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管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
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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