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北京仁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仁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喜悦智行”)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喜悦智行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之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包括但不限于喜悦智行提供的相关文件、记录、证明、资料等。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合规、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喜悦智行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如提供副本或复印件的,该副本、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作出的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遗漏、误导等情形,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喜悦智行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
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作废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或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之股票价值等作出评价。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1. 2022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 2022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3. 2022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 2025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除外,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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