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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6 19:57:08 股吧网页版
工大科雅: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6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1-12 层

11-12th Floor, Building 2, Zhengda Center,

No. 20 Jinhe East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网址:www.zhongyinlawyer.com 邮编:100020

电话:65876666 传真:65876666-6

二〇二五年九月

致: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就贵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主要依据的事实或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及 2025 年 9 月 2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等文件;

(2)公司《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

(3)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公示情况记录及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 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1299 号);

(5)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结果》;

(6)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名单、2024 年—2025 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文件及合规性自查报告等。

2.在审查上述文件时,本所律师作出下列假定:

(1)委托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均与其正本相符,且至今未被替换、补充或修改;(2)所有文本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至今未被撤销;(3)所有文件及相关陈述均为真实、完整、有效,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4)相关当事人的行为系依照现行法律及各自章程所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实施。
3.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是依据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作出的;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受制于其他没有向本所律师透露的资料所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中力求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和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申报及监管机构审核之使用时参考,未经本所同意不可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假定成立且委托人已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前提之下,根据所掌握的事实进行法律分析,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经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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