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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9 19:35:09 股吧网页版
工大科雅: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9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致: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文件和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说明和陈述等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见证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等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发布了《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为 2025-033)(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会议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会议通知内容包括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含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以及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备查文件等。

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发布《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为 2025-038)(简称“更正公告”),对会议通知中审议事项提案编码格式予以更正,不涉及提案的实质性修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14:30 在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裕华东路 455 号润江总部国际 9 号楼召
开,公司董事长齐承英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召开的方式、
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共 5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 39,79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290%。(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20,540,0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 3,931,894 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6,608,106 股)。

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投票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 36,94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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