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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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4 月
目 录
释 义......2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4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6
一、 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6
二、 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7
三、 结论意见......8
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9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北路智控 指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
本次作废 指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予以作废
《审计报告》 指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苏公 W[2025]A362 号《审计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第 1 号》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日 指 日历日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关于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
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激励计划》以及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公开途径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针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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