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议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随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如遇情况紧急,需提名委员会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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