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议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
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职务。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补选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本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
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决策前,公司相关部门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由公司有
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或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形成提案报战略委员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总经理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总经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
持。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现
场或传真、网络、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相关会议文件应由参会委员签名。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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