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议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补选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事项
进行审议后,应当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发出的日期。
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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