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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23:23:16 股吧网页版
家联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
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义务披露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本制度
所称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义务披露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宁波证监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市规则》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
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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