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
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
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
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对应分管领导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与
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二);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上述台账和《审批表》均应当妥善保管并按公司规定存档。
第十条 公司对符合《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证券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证券部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证券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一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
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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