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
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
策和业务领导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议事实行会议制度。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
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交易,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十六)审议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交易;
(十七)审议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
(十八)审议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
(十九)审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
(二十)审议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七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在会议召开前
十日采用书面形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各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应载明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会议召开
前五日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参会人员;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
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代理董事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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