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金融、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低于25周岁的自然人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 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九) 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及时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十)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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