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聘任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选聘结果未出前,公司不能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选聘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要求;
(二)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具有独立从事审计等业务的能力,且能确保在承接和从事审计等业务时,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利益冲突;
(四)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
最近 3 年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被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自律惩戒、纪律处分的情况。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选聘方式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通
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
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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