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9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两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长期投资”是指:公司投资的在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设公司,收购、兼并公司,对子公司增资、减资,处置子公司股权,子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短期投资”是指投资于具有流动性且预期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与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分为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批准和总经理会议决策批准三个层次。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 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除第八条所述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事项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除委托理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第十二条 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标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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