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地址:中国江西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 1 号保利中心 7-8 楼
电话: (0791) 86891286,传真: (0791)86891347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水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善水科技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善水科技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善水科技以及其他相关方已作出如下保证:其就善水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其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善水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善水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善水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同意善水科技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善水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善水科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七)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善水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所用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华邦、本所 指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善水科技、本公司、 指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善水有限、有限公司 指 九江善水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 指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划、本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 指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本计划草案 案)》
指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持有人/持股员工 分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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