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虞义华已离任)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较好地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因连任公司独立董事已满六年,于2024年9月20日离任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现将本人截至2024年9月20日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虞义华:男,中国国籍,博士学历,教授职称。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区域与城市经济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9月至2024年9月,任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在任职期间,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均认真审阅,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的沟通,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4
年度任职期间,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本人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024 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3 次,实际以通讯方式出
席会议次数 2 次,不存在缺席等情形。
2、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应列席股东大会会议次数 2 次,实际列席次数 2
次。
3、参与董事会各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履职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参与了 3次审计委员会会议。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公司于2023 年 11 月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建立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机制。报告期内尚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4、其他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 度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认真履行职责,多次参加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现场及线上沟通会。本人与公司 2023年度审计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部门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内控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和交流,听取注册会计师及内审人员介绍审计工作计划、审计进展情况及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等,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关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并就相关问题与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了解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状况,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及公正,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及时、详细提供相关资料,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传达最新监管规定和监管案例,征求、听取本人的专业意见。在本人履职中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便利条件,能够切实保障本人的知情权。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1、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2024 年度任职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编制的定期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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