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利润分配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其中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条件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1、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尽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3、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
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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