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尼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奥尼电子董事会出具的《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东兴证券认真审阅了公司《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通过询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士,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各类原始凭证的方式,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主要要素。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包括公司治理、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资产、融资、投资、薪酬、税务、财务报告和信息系统。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收入确认。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围绕企业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具体评价结果阐述如下:
1.内部环境
(1)治理结构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
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等重要制度,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以促进治理结构各司其职、规范运作。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股东大会依法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符合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基本管理制度等。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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