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目录
一、增持主体的主体资格 ...... 2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 3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主体的持股情况 ...... 3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 ...... 3
(三)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主体的持股情况 ...... 4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4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情况...... 4
五、结论意见 ...... 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增持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增持主体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本次增持主体的说明予以引述。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书面材料一同上报监管部门。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增持主体的主体资格
(一) 本次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力诺投资集团”)。根据力诺投资集团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力诺投资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0744546671X
住所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东路 30766 号力诺科
技园
法定代表人 高元坤
注册资本 43,18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2-11-21
营业期限 2002-11-21 至无固定期限
以自有资金投资及对投资项目的咨询(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进出口
业务;批发、零售;化学、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光伏产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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