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经营管理权限,确保监事会发挥其应有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职原因。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1/3。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七条 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产以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成员中包括职工代表监事和股东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同时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査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监事应督促公司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应当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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