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附属企业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的联络工作,并将收集资料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流程,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
(一)会议事项:
1、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的提案、通知(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决议等信息;
3、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二)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除外);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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