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选工作,建立健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确保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及时性和专业性,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 人员组成:
(一)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二)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四)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五)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六)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战略规划及新增投资项目管理,战略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六条 职责权限: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决策程序:
(一)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指定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调研、起草会议文件等;
(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补充完善,审核通过后要求相关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及时召集委员会会议;
(三)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后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若董事会超过半数的董事对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五)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公司战略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议事规则:
(一)战略委员会依照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二)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工作需要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 3 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及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三)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五)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六)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七)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八)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九)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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