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29 16:35:10 股吧网页版
毓恬冠佳: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经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和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七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总经理在聘任期届满之前,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总经理的职务。总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按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义务、职责和分工

第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人员;公司经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十条 总经理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召开时,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应接受董事长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二)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三)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四)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经济指标,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五)组织推行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生产产品,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由总经理审议决定。若总经理与拟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对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可根
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将具体工作划分为不同的管理范围,授权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尽职履行,向总经理汇报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可根据总经理的委托行使总经理的部分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