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镇江尚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镇江尚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或“尚昆咨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尚昆咨询收购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通灵股份”或“上市公司”)股权而编制的《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要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四)收购人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收购所涉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七)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关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果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正 文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6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收购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根据尚昆咨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昆咨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镇江尚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82MAEDQMW773
住所 江苏省扬中经济开发区港茂路 333 号
法定代表人 严荣飞
注册资本 3489.6 万元
实收资本 3489.6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
办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个人商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经营范围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
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
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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