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4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 年 1 月 2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在日常交易及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需为自身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等担保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机构的规定,且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不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机构的规定,或者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高层管理人员简介,企业信用报告,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或者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同时公司作为担保方,配合被担保企业就担保事项提供相关的担保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拟定初步建议,根据《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再提交董事会审
议。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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