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第 2 号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第 8号指引》”)《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防范和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2 号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八)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
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和证券事务部应根据各自权限与职责,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检查、监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