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由公司董事组成,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过半数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
代为行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
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
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
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经董事长提议
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
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筹备及组织、
执行有关决议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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