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301166 证券简称:优宁维 公告编号:2025-079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8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情况为:
1、删除《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和监事会的内容,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相关职权;
2、将“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3、除前述两类修订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1)《公司章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法定
公司。 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第十二条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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