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第 2 号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财产品的界定及交易原则
第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理财工具的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下同)。
第四条 除现金管理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公司用于理财的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投资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委托理财获得的收益原则上应该大于等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获得的收益。
第三章 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委托理财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委托理财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委托理财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委托理财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决策:
1、委托理财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委托理财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委托理财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委托理财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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