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款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七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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