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司可持续发展与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工作,提高公司相关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监督指导公司 ESG 工作有效实施,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相关委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 ESG 政策与趋势,整体把握公司 ESG 战略方针;
(二)审核并批准 ESG 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阅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监督 ESG 工作执行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前至少 3 日须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通过,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细则修改时,亦由董事会制定并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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