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必要的知识、技能、经验和职业道德水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总经理。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总经理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决定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提供服务、日常经营事务、日常行政人事管理事务,但前述事项属于须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则仍应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九) 在董事会授权权限内,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关联交易事项,但前述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则仍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十)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单项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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