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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1 16:49:04 股吧网页版
锐捷网络: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2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责任人、相关人员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行为、或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所发生事件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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