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301165 证券简称:锐捷网络 公告编号:2025-036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0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0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高新区新港大道 33 号星网锐捷科技园 B 栋 16 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阮加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1 人,代表股份 702,982,67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7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70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9人,代表股份 2,982,6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9 人,代表股份 2,982,67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9 人,代表股份 2,982,6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0%。
3、其他人员出席及列席的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2,942,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 12,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42,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63%;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53%;弃权 12,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田雅雄律师和丁枫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上述法律意见书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一)《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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