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理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对公司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本细则与《公司章程》内容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副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及董事会秘书 1 名。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增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
第五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本条不得担任经理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九条 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经理的工作,向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公司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程序和办法由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按照《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
第一节 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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