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活动。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规定进行核查。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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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提交下述文件,且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递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的独立意见;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六)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对年报中就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九)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十)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十一)对公司证券投资等其他情况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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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情况下适用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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