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和信专字(2025)第 0003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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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3-12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和信专字(2025)第 000332 号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德股份”)董事会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
一、宏德股份董事会的责任
宏德股份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要求编制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报告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以对专项报告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专项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在此基础上依据所取得的资料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鉴证报告
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后附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宏德股份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四、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在 2024 年度报告中披露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审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济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5 年 4 月 27 日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 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做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募集资金发行和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宏德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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