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
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
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公司、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以及下属全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研究与开发、销售业务、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内部信息传递、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研究与开发、销售业务、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
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 2%或绝对金额大于或等于 2000 万元;
重要缺陷: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小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 2%,但大于或等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 1%,或绝对金额大于或等于 1000万元小于 2000 万元;
一般缺陷: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小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 1%或绝对金额小于 1000 万元。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如下迹象通常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该缺陷可能导致对已经签发财务报告的进行更正和追溯、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审核委员会或内部审计职能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舞弊行为、风险管理职能无效、控制环境无效、重大缺陷在合理期间未得到及时整改。
重要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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