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管理、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本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关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督促其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持续披露使用情况。
第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也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单独的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
保荐人和商业银行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二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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