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置财务总监一名,并根据需要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职权范围由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确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被解除的人员,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以普通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或批准,与公司订立合同(聘用合同除外)进行交易;
(五)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并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
(八)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或批准,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担保等行为;
(九)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十一)侵占公司财产;
(十二)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法律、法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