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五)不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设立或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五)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六)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七)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八)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九)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一)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三)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三章 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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