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以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子公司为前述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个人或部门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未经公司批准,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 如有虽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合作关系的非关联方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或经股东会批准,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其他公司认为重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进行调查与核实,提出书面意
见,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担保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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