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附属企业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及监管措施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
得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发生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守审议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直接或间接干预,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
本章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高管人员的责任及监管程序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为副组长,成员由审计部、财务管理部、审计委员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其中,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严格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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