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期间的工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履行其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期间所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四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 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
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 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如因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独立董事发出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的,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并在年度股东会上报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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