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备专业会计知识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对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解任及考核提出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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