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公司对外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司的资产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实物、债权、净资产、无形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权益性资产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独资设立法人企业;
(二)出资与他人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公司或合伙企业;
(三)收购其他公司或组织的股权或权益;
(四)出售其持有的其他公司或组织的股权或权益;
(五)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及委托理财;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对于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不超过 30%的对外投资行为,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投资金额超过上述比例的对外投资行为,由董事会审议后,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对于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足 5%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作出决定并将有关详细材料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立三个阶段:
(一)项目立项阶段包括对外谈判、投资项目初步评价及形成投资意向书草案(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等;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形成对外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公司章程草案、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环境影响评估、投资决策和履行批准手续等。对于涉及国家
规定的有关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编写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项目设立阶段包括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批准公司章程、推荐管理者、设立机构和认缴出资等。
第九条 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行性报告,对项目可行性作分析和论证;
公司证券投资部将正式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论证后,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手续,负责具体实施。
公司证券投资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并须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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