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并由三名董事
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占多数,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或独立董事比例低于三分之二,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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