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相关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领导董办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相关人员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且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四章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第十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办。董办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管理办法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若出现第九条所列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组织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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