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
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本制度,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
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的表达、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第六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
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
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如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
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九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重点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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